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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716号

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21981********,汉族,大学本科,四川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成都市高新西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某,四川**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A*****香槟色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武某某火车南站东方名殿会所出发,行驶至人民南路四段一红绿灯路口时在车内睡着,后被他人推醒后驾驶汽车行驶至人民南路四段与中环路交叉路口时,与路口人行横道线信号灯灯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灯杆受损。民警现场处置时发现黄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带其至武某某人民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95.3±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了市政设施损失189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梦

检察官助理:杨雪楠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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