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二部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街**附**号。2003年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鸿俊达”牌电动三轮车沿成都市新都区金光路由蓉都大道方向往蜀龙大道方向行驶至金光路七一广场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由梁某某驾驶的鲁Q*****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受损、黄某某受伤。随后民警在医院挡获黄某某并提取其血液样品。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证物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68.1mg/100ml。经四川西华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的“鸿俊达”牌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的摩托车。经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丽娟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8071****);
2.公安侦查卷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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