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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号码35058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慈溪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9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电驱动),沿慈溪市北三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化南路路口时与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浙B4****号小型普通越野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黄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16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12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 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案件照片、抽血照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维修结算清单、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呼气检测酒精含量记录表、协议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查获视频、呼气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候审(联系电话:1396828****)。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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