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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一自建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惠州市惠阳区国道G324线新机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5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杏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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