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社**号,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村一自建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粤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惠州市惠阳区国道G324线新机场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黄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5.5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杏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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