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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亚湾区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委**排村**号,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委**排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一起在大亚湾区**饭店吃饭,期间其喝了大约两、三杯洋酒。同日22时许,黄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L****的小型轿车从饭店沿**大道回**村时,行驶至**掉头时,撞上中央绿化带,造成车辆、中央绿化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送检的黄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06毫克/100毫升。

2020年6月3日,大亚湾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雪平

                                               检察官助理 黄诗颖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委**排村**号,联系电话:1348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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