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5********,苗族,大专文化,思南县**局工作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文家店镇**社区**路。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4月2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持C1型驾驶证驾驶其贵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思南县**街道**路段处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将黄某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30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黄某某进行抽血、查获、讯问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胜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85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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