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4********,汉族,中专文化,怀宁县**镇**村卫生室**,家住怀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潘某甲、潘某乙等人在怀宁县石牌镇中心路老李饭店吃饭。席间,黄某某饮酒。饭后,黄某某与潘某甲、潘某乙等人来到石牌镇建新路好声音KTV唱歌。期间,黄某某再次饮酒。当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持有效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H****H号小型轿车从好声音KTV出发,沿建新路行驶至国家电网附近路段被执勤警察当场查获。警察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黄某某拒不配合。后警察将黄某某带至怀宁县独秀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2.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等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行驶轨迹路线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结 玲
检察官助理:周李博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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