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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由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在徐某某城东大道皇家KTV喝酒娱乐,被告人黄某某由皇家KTV出来后欲驾驶号牌为粤G5****的小轿车前往苏荷酒吧,在途径徐某某徐海路星海湾酒店门口路段与一辆大货车发生追尾相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民警接到警情赶往现场,当即对被告人黄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及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230.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轿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就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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