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二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0********,汉族,初中,户籍地址:廉江市石城镇上县村**号,现住同址。因本案于2020年5年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粤G2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廉江市罗州大道鹏馨酒店路段被交警大队的民警查获,经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黄某某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1mg/100ml, 后经抽取被告人黄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酒精)浓度为1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尤廉清
检察官助理:韩依蕊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公安卷宗二册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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