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11982********,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住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L****3男士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交警大队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6.49mg/100ml,属醉酒驾驶。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已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社会调查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道路交通违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彩香
检察官助理:沈文倩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处所:隆林各族自治县**乡**村**社**号,联系电话:1473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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