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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荔浦市人,住荔浦市**镇**街**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3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番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白色北汽幻速牌(桂C****8)面包车回家,途经**镇农贸市场路段,与黎某某驾驶的桂C****0小车发生碰撞,黎某某报警后黄某某在原地等待荔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现场处理。经血液取样送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2mg/100ml,黎某某血液未检出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2、证人黎某某、肖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事故责任认定;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书;7、抽血取样登记表、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世荣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壹册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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