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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54********,壮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S304线由桂平市江口镇往金田镇方向行驶,至金田镇莫龙村路段,适遇陈某某驾驶桂R****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其同向后方行驶,因避让不及,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7.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乙醇定量检验报告、被害人伤情鉴定报告、肇事车辆车检报告、车辆碰撞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式兵

检察官助理:昌婵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桂平市**镇**村**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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