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311983********,仫佬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0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G****8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南环路门头村路口时,发生翻车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203mg/100ml,已超过醉酒临界值,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韦艳琴
检察官助理:莫 力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地为广西来宾市忻城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507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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