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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3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核载7人的桂G****3号小型面包车搭载19名学生及一名老师从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幼儿园出发,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东陈村民委盘龙村路段时被广西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查,黄某某驾驶客运车辆从事校车业务载客超过核定乘员2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甜梅

检察官助理:韦玲妹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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