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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由宾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2时47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宾阳县**镇**路****路段时,被宾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广西**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45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娜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7810****;

2.案卷(侦查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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