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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4********,壮族,职高文化程度,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户籍所在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00时50分,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T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路南一里时,与路边灯杆发生碰撞,被民警依法执法检查。经检验,黄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7.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7.85mg/100ml,且与路边灯柱发生碰撞,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冲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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