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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70********,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邕宁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桂A****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宁市武某区037县道6KM+500M处时,碰撞在其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杨某某驾驶的桂A****5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黄某某在案发时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9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至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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