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A3****的轻型厢式货车,途经本市白某某白云大道北出解放庄北街北175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0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 鉴定意见;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可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浩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为:1834400****、137608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一张。
3.《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