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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居委会**巷**号。2020年9月16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无悬挂号牌的小型轿车(粤U*****)搭乘钟某某,从饶平县钱东镇往黄冈镇方向行驶至黄冈大道(X087线)5KM+450M处,与罗某某驾驶的闽F*****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闽F****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钟某某头部软组织挫裂伤,左侧颞顶及C5椎体骨折,左颞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裂伤,双侧硬膜下积液,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一级。

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钟某某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培钦

 检察官助理陈天乐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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