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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221971********,汉族,务工,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春城**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7L57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阳春市迎宾大道教育局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黄某某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鉴定意见;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又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晓东

书记员:黄怡倬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卷宗壹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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