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清远市人,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居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粤R0****小客车沿连州市**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酒店路段时与从右侧停车位倒车出由林某某驾驶的粤RB****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黄某某带到连州市北湖医院采集其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含量检测,后经委托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黄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01.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鉴芳
检察官助理:唐君如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镇**居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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