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粤GL****号小型轿车沿海滨大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到赤坎区海滨大道喜来登酒店附近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黄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88.1245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黄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3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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