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0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悬挂琼C6****号的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明霞大道林业局门前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黄某某送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检验,从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判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翠微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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