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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32****小轿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河南路往惠东县平山街道万隆新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新平大道平安银行红绿灯处时被交警机动中队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伟兴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2.公安刑事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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