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孙某某、周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路一家“**烤串”宵夜档吃夜宵、喝酒。直至次日凌晨0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RN****的小轿车搭载朋友离开,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南路路段被交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浩锋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85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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