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31991********,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2015年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7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纺织路滨江横一路东2米时与他人发生纠纷,事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心敏
检察官助理 温蔼欣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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