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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4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时1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香基桥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黄某某带至大沥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11.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张英颖

                                2020年12月10日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电话1517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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