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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村委**村**屋**巷**号,现住址东莞市**镇**村**大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6日零时24分,被告人黄某某在准驾车型不符情况下,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莞市港口大道道滘镇丽水佳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黄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8.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涉案车辆等物证,执法记录录像等视听资料,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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