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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39岁,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37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青州**售后服务部员工,户籍地:山东省沂水县***镇***村***号,现居地:青州市**街**号**小区),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鲁******轿车在青州市站前街被青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2019年4月18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黄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2)人员档案、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家君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青州寓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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