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41990********,汉族,初中肄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道**村**号,现居住地为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号楼**单元**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潍坊市奎文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00时58分许,黄某某无证醉酒驾驶停放在坊子区坊安街办四十米路枫林晚量贩式音乐会所门口处的鲁******号牌(临时号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倒车时,与郎某某停放在此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坊子大队值班民警李某某、吴某某在事故现场勘查时郎某某现场举报黄某某有饮酒驾驶的嫌疑,民警在现场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黄某某达到醉酒标准,将其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8mg/100ml,表明黄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临时行驶车号牌复印件、机动车合格证、查获经过、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材料;5、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宜祥
检察官助理:余秀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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