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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0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章某区**街道**村家中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市场路段时,被章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黄某某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经检验,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0.5±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哲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85419****);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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