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单县**路**号,2013年11月29日因故意伤害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20时49分,黄某某酒后驾驶无牌黄色道爵牌电动汽车行至单县**路**路路口处,因为涉嫌饮酒后驾驶电动汽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由安徽至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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