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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合肥市肥东县**镇**组,住址**。2015年1月31日因吸毒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3月19日因吸毒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道**路**附近处,与王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逃离现场。当日22时左右,黄某某在唐杨居委会附近处被民警查获。2020年3月27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当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朝银

检察官助理:王志光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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