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住濉溪县***镇******119号2014年10月11日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2时18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皖***号变形拖拉机,沿大卢线G343由西向东行驶至四铺派出所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周某某刚证言;

被告人黄某某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振峰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