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52********,汉族,不识字,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街道**小区**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无为市看守所因黄某某身体原因暂不予收押,同年7月26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9时00分左右,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皖B*****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无为市**路自**方向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无为市**路26KM+800M路段处时,与戴某某驾驶的皖GXU728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生后,戴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黄某某在现场等待。执勤民警经现场勘查,发现黄某某有酒后驾车的违法嫌疑,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85mg/100mL。
经认定,黄某某、戴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海青
检察官助理:刘 琼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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