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304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村,住巢湖市**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月1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巢湖市太湖山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太湖山路巢湖招投标局路段时,看到民警在前方查酒驾,为逃避检查而弃车逃离。1时30分许,民警将黄某某抓获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黄某某在签署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的空隙再次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将其带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抽血送检。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9.6mg/100ml,属醉酒。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驾受到行政处罚,现又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启宽

检察官助理:高春晨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