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住徽省安庆市岳西县**镇**村**组**号。1995年因抢劫罪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7时45分,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46省道由岳西县店前廉租房方向往店前派出所方向行驶至店前派出所门口,被店前派出所民警发现后通知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五中队,五中队民警随即到达现场对黄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该结果为174.7mg/100ml。民警随即将黄某某带至店前镇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皖信立司鉴[2020]毒鉴字第0546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标准。
2020年4月30日接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电话通知后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到案经过、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1)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2)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7.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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