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北京现代轿车从**小区对面饭店出发,行驶至**路交叉口时向西拐弯继续行驶一百米左右将车停在**路北,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黄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14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清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增兵
检察官助理:杨聚国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本村。
2.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
4.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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