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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渝D0****两轮摩托车搭载谭某某在奉节县李家沟大桥路段行驶时,与樊某某驾驶的牌照为渝A8****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樊某某随即报警,被告人黄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出警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显示乙醇含量为125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带至奉节县人民医院抽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奉节县交巡警大队认定:黄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单、抽血及封存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血液封存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7.抽血、封存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馗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1年1月12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2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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