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86********,天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9年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7月23日刑满释放。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街**胡同**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朋友陆某某一同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门**号家中饮酒后。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陆某某的津R****0号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沿**小区道路行驶至小区外缘海路路边。后被告人黄某某与陆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经被告人黄某某报警,被出警民警查获归案。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学礼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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