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1时1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D****6的灰色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东区香山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环秀东里23号楼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拦检。后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4mg/100ml。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11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两册(含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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