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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村**号,住天津市东某某**村**号。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9年因犯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因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8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9年5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牌号鲁D****E小型轿车拉载韩某某,从本市东某某冬梅轩小区东门出发,驶入富锦路后由南向北行驶至景怡道交口右转时,其车辆左前部与迎面左转由被害人薛某某驾驶的牌号津R****7黑色路虎汽车右侧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事故。经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毅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1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卷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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