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Z12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94********,汉族,初中文化,隆某市人,装修工人,住隆某市古湖街道**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交通支队高速路大队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隆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晚上,被告人黄某某与工友李某某、王某某在隆某市南关牌坊一家宵夜店吃饭饮酒。次日凌晨2时16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K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隆某市国土局路口(康复中路576号外)时撞上路边花坛,造成车辆、绿化设施、花坛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被民警带至隆某市中医院抽血备检。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94毫克/100毫升。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10月10日,隆某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黄某某到公安局接受讯问,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2.黄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说明证实其具有自首情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实立案情况及强制措施情况。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实黄某某案发当天晚上饮了酒。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实了自己酒后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经过。5.鉴定意见书证实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6.94毫克/100毫升。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讯问情况,抽血现场视频证实对黄某某的血液提取情况,现场监控视频证实事故发生的全部过程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七)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隆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加宏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某电话号码:1370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起诉书一式八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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