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1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家住金某某**镇**小区**栋**号, 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车牌为川A*****小型轿车在金某某赵镇毗河二桥与金凤路连接口处被值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检测值为129.1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黄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13.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昭武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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