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1958年**月**日出生,居然身份证号码5101241958********,务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14 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德源镇解红路和众村路段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4.3mg/100ml。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联系电话:15198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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