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2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7时39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双流区棠湖东路二段与南昌路交叉路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黄某某被挡获后随即提取的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5.6mg/100mL;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车属于机动车。经核实,黄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强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9349****。
2.卷宗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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