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3********,汉族,高中文化,厨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现住射洪市城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辨护人董元国,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疫情防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自已家里吃饭、饮酒。饮酒后因老婆打电话说“小孩生病”,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从家里出发,经市城区“上席”酒店向射洪市万林乡方向行驶。当日下午14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太和镇城南加油站外路段时,与一辆由张某某(男,31岁,本案被害人)驾驶的川******小型轿车相撞,致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局民警在勘验现场时,发现被告人黄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将其带至射洪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11月13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血液“黄某某”字样样品中检出乙醇,其浓度为268.0mg/100mL。

2019年11月21日,射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黄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辨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照片、鉴定意见书等。

被告人黄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签定“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市城区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两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

2020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在家候审,电话:1839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