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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1〕Z7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9********,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住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行驶至翠屏区飞路酒香物流路段时发生侧翻,被宜宾市翠屏区交警支队交通管理一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0mg/100ml,经提取血样检验乙醇浓度为138.7mg/100ml。被告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付贵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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