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5********,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威远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10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仁寿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威远县**镇**村**组**号家里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往威远县镇西镇方向行驶,当日13时28分许,行驶至威远县严陵镇白荷湾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2.6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定均
检察官助理:刘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视听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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