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街乡**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1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7日21时1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一辆川W*****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会理县建设路方向往会理县石厂村方向行驶,当驾车行至会理县滨河路时,被会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15mg/100ml。21时25分,民警带黄某某至会理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于1月18日将黄某某提取的血样送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检测血样乙醇含量为8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证人邹某某、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为打击犯罪,保障公共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沙晓刚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会理县**街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72903****、18280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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